“希望树”爱心教育援助中心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
宁蒗“希望树”爱心教育援助中心,简称“希望树”。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
宁蒗“希望树”爱心教育援助中心是在宁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个人志愿者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
宁蒗“希望树”爱心教育援助中心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致力于中国教育公平和西部边远山区儿童教育状况的改善及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同时作为一个交流和联系的平台,为广大的爱心人士建立一个支持和帮助的网络,唤起公民的社会责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宗旨。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第五条本中心的办公场所在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岔河社区康复路3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帮助西部贫困山区的孩子获得、改善学习、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或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
(二)帮助西部贫困山区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
(三)加强与政府、企业和其他民间团体的合作与交流,搭建起西部贫困山区与外界交流沟通的平台。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希望树”会员
(一)“希望树”会员包括从事教育援助工作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开展教育援助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组织以及有志于从事“希望树”爱心教育援助的个人。
(二)会员条件:
1. 拥护本中心章程;
2. 认同“希望树”教育援助理念,热心公益事业;
3.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中心。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中心人力资源部考察讨论通过;
3. 由人力资源部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中心提供的各种信息;
4. 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中心章程;
2. 执行本中心决议,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3. 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和形象;
4. 及时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材料通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希望树”保留法律权利。
第九条 “希望树”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中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目前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团和监事会成员;
(六)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设立本中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争取更多资源,推动本中心发展;
(十三)负责本中心中止项目的结算和善后工作;
(十四)决定本中心全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四)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设立顾问团。
第二十条 顾问团或顾问行使下列职权:
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监督本中心的工作,指导本中心有效有益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本中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若干,负责具体执行本中心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理事长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即:2008年8月14日
